信托业转型的新思考
发布时间:2023-09-06   来源:大成上海办公室   分享到:

本文内容来源于周天林律师在中粮信托、中海信托、兴业信托、万向信托、浙金信托、中建投信托、渤海信托、云南信托、国元信托等信托公司讲座培训的内容整理。


信托业转型已经进行多年,这是整个行业中的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监管部门答记者问的时候曾提到,三分类是我们信托业当中的重要的基础制度。三分类是信托业转型进程之中的一个标志性文件,它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托业转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将在简要梳理二十大以来信托业转型相关背景的基础上,介绍信托三分类背后的基本逻辑以及家族信托这一项行业转型中较有说服力的例证。


一、信托业转型之背景


1、二十大新征程


二十大新征程与信托业具有极高的内在关联度,构成信托业改革的第一个大背景,在此时代背景之下,从以下六个方面理解我国的信托行业。


首先,我国的信托是时代的信托。从矢量的发展角度理解,我国正处于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新时代,这一时代背景对我国信托业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信托业三分类的提出包含着除旧布新的时代理念,即对我国信托业原有的部分过时的产品模式及发展模式的因时更新。作为整个金融行业子行业之中的一部分,信托业在当今时代背景之下承担着新的角色与新的任务,因而信托业三分类的出台和实施必须服务于回答时代之问的宏大叙事的要求。


第二,我国的信托是中国的信托。我国的信托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部分需要解决中国的问题,也就是服务于解答中国现代化的中国之问。在新的中国的是现代化和宏伟的强国蓝图梦当中,信托行业才有发展的空间。面对房地产行业的萎缩、市政平台业务的阻碍以及证券市场的徘徊波动,我国的信托业需要树立行业的信心并寻找新的发展模式。二十大中所提及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很宏伟的任务,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领有自己的任务,信托业自然不能置身事外。


第三,我国的信托是传统的信托。典型如家族信托,需要充分将中国传统文化的赓续考虑在内,尤其是中国的家风家教等家族家庭文明和治理文化。二十大已明确提出,弘扬中国传统美德,加强家风建设。我国的信托文化与中国文化之间实际上是相互强化和相互映射的,家族信托不仅是财富传承,同时还是精神传承。中国传统提供了历史的文化资源,是中国最普遍的心理共识和精神观念,理应在家族信托中起到统领作用的家族宪章之上得以充分体现。只有对传统文化进行深刻的领悟,才能创造出真正定制化特色的家族信托、而非标准化的模板式家族信托。


第四,我国的信托是开放的信托。二十大提出要提高我国的开放水平,具体提及制度性开放、标准的开放等。结合信托行业,开放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上,信托行业除涉及国内信托外,一些业务同样涉及跨国性问题,如家族信托境外配置双信托的问题;第二个层面上,信托三分类对各类信托业务的功能及其服务内涵中提出了必须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中仅对资产服务信托及公益信托提出国际化的要求,资产管理信托仅要求对标大资管信托业,国内完成统一,而新规的国际化要求无疑大大提高了信托的开放性水准。


第五,我国的信托是法治的信托。二十大提出,法治的三个比较大的功能即在于“固根本、稳预期与利长远”,这实际上对信托的效率提出稳定性的要求,因而合法合规有效是信托业务的第一要义。


最后,我国的信托也是共同富裕的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应充分考虑我们整个国家共同富裕的整体的背景。


二十大中的上述层面,与信托业转型紧密相关。除此之外,二十大报告中还存在一个金融政策的指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和加强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风险的底线。这一表述非常值得重视,因为当前我国金融及整个国务院机构的金融系统的改革,实际上都是为了执行二十大报告中的这一指示。


2、政府机构改革


我国信托业改革的第二个大背景为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以下从金融治理体系调整、监管原则、司法行政化以及信义责任四个方面展开对这一背景的理解。


第一、我国金融治理体系的调整。核心要点在于将我国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改变为中央金融委员会,由国务院层面转变为中央直接的政策层面;银行两会同样发生重大变化,即将原来的银保监会改为国家金融监管管理总局,人民银行也做出一定调整,其原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已被人民银行划归国家监管局等;证监会现今成为了专司我国资本市场的机构,同时负责原先属发改委的企业债部分;地方监管部门的职能也完成了良好的切割,仅保留监管职能。总体来说,改革的要点在于将原先的一行两会,改变为一行一局一会,实际上调整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穿透监管、审慎监管,包括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等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将人民银行原先关于金融公司的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等职能进行剥离,专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把握通胀与宏观两个方面,真正与国际通行的央行银行职能接轨。事实上,只有人民银行的职能确定了,以金融监管总局为代表的其他机构的职能才能最终确定,上述改革发挥着定位的关键作用。金融监管总局相较于原先的银保监会,增加了统管行为监管的职能,全局性地承担了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而证监会将专注于资本市场监管。上述金融治理体系顶层设计的重大调整,意味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总体力度大大增强了。


第二、在监管原则方面,除了上文提到的监管原则外,还有两点值得关注。首先形成了和原来非常不一样的“党管金融”,即对于金融监管,党要集中统一领导,管原则和大政方针,政府机构则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样就综合起来既管行为,又管产品、服务、机构与人员。这意味着金融政策地位的上升,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之外,强调了政策性、政治性还有组织性。其次,监管原则涉及了人事的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现全部转变成为公务员,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原先的灵活性为公务员严格的管理与追责体系所取代。上述两方面原则集中释放着我国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和深度的强烈信号。


第三、司法的监管化与行政化。刘贵祥2023年1月于《法律适用》发表重要文章,针对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理念、机制与法律适用,其提出了金融监管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向市场释放了重要的信号。也就是说,我们要强化金融治理的协同,高度重视中央金融政策的落实落地。金融规章规范与文件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是金融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地方性指导意见,要充分体现中央监管政策和金融项目规章的基本精神与基本要求。司法与监管在中央金融政策的轨道上相向而行,这是司法行政化的总体要求。


第四、信托发展场景下的信义义务。回到信托业自身,信义义务的基石问题尤为值得关注。三分类的发布实施及信托业转型发展,始终离不开对资管法律基石的坚守问题。第一、它主要分为两块,第一是忠实义务,第二是勤勉义务,前者强调受托人必须忠于职守、恪尽职守,禁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后者要求受托人以专业管理人的角色管理信托财产,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二、还需强调,消费权益管理体系现统一于金管局管理,由于金融产品通过销售面世,而销售涉及到销售适当性义务,该义务与强监管之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值得行业关注。第三,信托法修改如今在酝酿之中,其中委托人的权利、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权力三者权利分割以及落实信义义务规则等基本问题,将是信托法修改的重点。第四是司法判决的多样化,尽管法律是统一的,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呈现出信托案例判决各不相同,不仅各地的案件裁判不一样,甚至同一法院所裁判的同类案件也呈现不同的结果,带给行业较多的启示。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落地金管局后,信托业务中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受托人的义务体系这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并呈现着渐严的监管趋势。


3、信托业转型的除旧布新


总结来看,上述两大背景,即二十大的召开与金融机构改革,体现着三个较为重要的趋势。第一个趋势,从金融机构改革自身狭义的视角来看,要理解好金融治理改革的若干基础关系。从目的与手段来看,一方面是“一统”,即监管目标整体上是处在中央金融政策总基调的集中统领之下,另一方面是“统一”,也就是说思想、行动、组织和资源上实施“统筹监管”,对上述两方面的理解实际上构成了理解信托业三分类的基础。从横向与纵向的视角来看,都是体现专门化和专业化,前者尤指一行一局一会的纵向监管,后者体现着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即本次改革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原先所负有的发展地方经济的职能去除,专司监管;从证券与非证券的视角来看,证券市场现由证监会统一监管,而非证券的金融市场监管统归经管局,监管板块边界十分清晰;而从监管强度的视角来看,在从前所强调的强监管以外,现又增加了细监管与严监管,尽管在地产等行业呈现着某些放松的表现,但从整体脉络来看依旧是在紧的过程中的放松,这是总的趋势;从真创新与伪创新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一直实际上是从 2017 年以来都在强调的。前者是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人民美好生活、服务于整体战略大局的创新,而后者则滥用了信托的灵活性与优势,本次的三分类也对伪创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提示。 


第二个趋势涉及风险防范。二十大明确,我国要有高质量的发展,就需要防范金融风险。整体上我国风险防范中的三个重要问题:第一,防范房地产产业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第二,防范金融本身的重大风险;第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这三大风险隐含着地方债务-金融风险-土地财政化和土地金融化的三角关系,与不当融资、地产和平台金融化过度具有密切的联系,也表现出三分类“除旧”的核心内容。


第三个趋势涉及三核心的广义视角。新一轮的国务院金融机构改革,考虑到了执行中国现代化的战略部署,重组了科学技术部并组建了金管局。组织变革对应了我国目前面临的三个重要的课题:第一是科技,科技的现代化即要求把将卡脖子的绳子解掉;第二是金融,金融风险防范要求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第三是数据管理,数据产品资源现已成为生产力要素的重要部分。信托业作为融资工具之一,在防范自身风险的同时,还应挖掘制度优势和发挥行业优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数据化,“布新”是时代赋予信托业的机遇和任务。


二、信托三分类之逻辑


(一)信托业转型的直接原因


近几年来,信托业转型逐步开展,其直接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十多年以来,我国信托业主要以开展融资类信托为主,而投资类信托仅占据业务的很小一部分,毫无疑问,前者在填补实体经济资金需求与拓宽资金渠道两个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现如今,我国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从中观上来说,经济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而从宏观上来说,现代化成为时代的重要趋势,强国、创新、美好生活、第三次分配是当代的关键词,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新环境促使信托业承担时代与国家所布置的新任务,而不是固守历史的老角色。


其次是行业的分化。信托公司的内部群体在发展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的公司脱颖而出,而有的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了较大的风险,信托行业有必要“体检”,尤其是对已经“生病”的企业,需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评估,看其是否还能服务于我国的实体经济,是否还能服务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望,是否还能履行自身应负的金融功能。受托人是否稳健运行是极其重要的事项,这关乎信义义务的履行,而这一义务在我国具有抽象性,需要落实到每个具体项目、每类具体产品类别的实际运作中加以具象化和综合判断。


第三是防范系统性风险,要求压缩和调整跟风险最关联的融资模式。金融风险是宏观经济风险的一大来源,而融资是金融信托的一项工具或者功能,其最终风险来源于实体经济与底层资产的恶化。需要科学评估原先私募投行模式的内在缺陷和历史贡献,在防范系统风险的同时,要考虑守正创新、赓续衔接的问题,也就是信托如何在稳定持续发展的同时完成特色创新,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


第四是竞争格局的变化。自 2018 年大资管时代以来,公募基金异军突起,信托公司业务结构逐渐变化,比如标准化净值化信托中所出现的系列化产品有利于组合投资和分散投资风险,这是行业有目共睹并有深刻领悟的。


面对上述变化,信托业转型需要全新的突破,需要除旧布新。而只有当信托业可满足高质量发展的、有责任的现代金融功能期待时,才能算真正成功转型。


(二)信托业分类的历史演变


信托的分类经历了历史的演变。在分类新规出台以前,信托分类画像的核心为“全链条”,即在资金端、管理端和资产端都有各自的分类。就某一特定的产品来说,在资金端,其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端;在管理环节,受托人职能叠加金融功能,分为主动管理类与被动管理类,主动管理类又可分为融资类和投资类;资产端的分类就多了,例如房地产信托、工商信托、市政信托等。总体来看,过往信托的分类是非常多的,且维度很广,但在评估行业效能时,上述分类方式无疑是非常杂乱的。分类新规在体现我国信托业发展方向的同时,实际上还反映了我国监管方法的优化,因而分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认知论问题,而关乎监管的方法论。


2020年的资金信托新规草案使得我国信托分类迎来了第二个转折点。草案中提及的三分类属于旧三类,即将我国的信托具体划分为资金信托、服务信托与公益信托。这是我国首次引入服务信托,因而引起了很多争论。资金信托新规实际上是释放了一个信号,即整个信托行业的转型要围绕新的分类进行开展,而分类的本质实际上区分不同信托的法律关系内容。因此,目前的三分类与资金信托新规草案的分类体系有一定承继关系和历史渊源。


(三)信托三分类的具体变化


信托三分类的发展具体呈现出1.0、2.0、3.0与4.0四个版本。2022年4月信托业内的征求意见稿,揭开了三分类的序幕,即1.0版本。同年9月份针对意见稿与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召开了座谈会,其中提到了将鼓励服务信托,并对融资类信托保留一定的比例,同时表示将根据监管评级与资源禀赋采取差别化管理,以及设置了五年的过渡期。2022年10月,分类通知的运行版呈现了三分类的2.0版本,开始进行相关的试填报与试运行,相比上一版本,这一版做出了一定的变化,例如新增家庭财富信托等,体现监管部门对市场反馈的敏感性,同时,2.0版本在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下设置了其他财富管理信托,为组织财富管理类信托创新留下一个开口。2022年年末12月30日,征求意见稿3.0版公布,相较于2.0版本,这一版本在资产服务信托下增加了其他资产服务信托,将“企业和组织”的相关表述恢复为原来的“法人和非法人”,将过渡期的五年变为三年,并细化了一些监管要求。3.0版本持续至2023年的1月30日,再进一步完善后,4月21日,4.0版本,即2023年一号文发布,这一版本提出了三大类二十五个产品,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变化:


第一个变化比较重要,新三分类将现将资产服务类信托放在首位,而改变了原来资产管理类信托置于首位的排序方式,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监管部门对服务信托的政策鼓励态度。


第二个变化体现在三分类内涵标准的国际化上。原先对于资产管理类信托,并未提出需要国际化的标准,而现如今,三分类的内涵需要被置于统一的国际化标准之下,即向国际化对标,政策对信托行业的国际化更为重视、支持与鼓励。 


第三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将“其他资产服务信托”改成了“新型资产服务信托”,这是对创新谨慎支持的一个信号。守正创新,实际上创新是守正的最终目的。强调新型资产服务信托,即体现有序谨慎创新。三分类中的二十五个品类中有些产品,在实务操作当中,许多业务都是交叉的。拿家庭信托来说,如果在做家庭信托的同时,还需要做一个保险金信托,这种1+1的叠加模式,实为创新,而守正强调了在创新的过程中仍应当满足分类的要求,这是创新的前提条件。尽管在逻辑层面,突破分类即是创新,但在实务中突破分类,或许有伪创新之嫌。就规范开展的问题来说,新分类强调要“符合信托本源特征、丰富直接融资方式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这一规范的内涵值得挖掘,其也强调“丰富直接融资方式”,即丰富直接融资方式的资产管理业务,现实中对融资类信托即间接融资的误解,但实际上,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因体现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愿,而实际属于一项直接的融资。真正的信托贷款,是一个直接融资业务,监管允许的受政策支持的信托融资应理解为属于“丰富直接融资方式”的范围。


第四个变化,产品的资金门槛现在又回到了原来说法,即初始设立时的实收。初始设立时的实收信托,与原来的实收信托有很大的不同,其强调了信托设立之时对初始要求的严格满足,对实务中展业的开展将形成非常大的区别。此外,原先“有序实施整改要求”的表述被如今“只更改不续做”的规定所取代,对于以往例如重整业务中续作业务的开展将产生较为重大的影响。 


以上是对4.0版本中重要变化的梳理,凡所过往,皆为序章,4.0即是这样一个版本,这个版本是一个序章,也是新运行阶段的开始。


(四)信托三分类的总体理解


信托三分类强调回归信托本源,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通过科学分类,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管引领。新规围绕发展这一核心展开,具有起承转合的逻辑线条。


起承转合中的“起”,指起点,即“回归信托本源”,信托本源是整个分类改革和转型的根本目的。该目的具有制度性引领和指导价值,是后续高质量发展、具体分类与操作的目的所在,是信托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具有的本源优势,也是行业发展之源。规范高质量的发展是起承转合中的“承”,它是实施分类通知的目的的具体化或者分解为数个小目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完成上述两个目标,需要有具体的工具,而这个工具就是通过科学分类,实现业务分类体系的法规化,形成重要的行业性基础性制度,这就是起承转合中的“转”。而“合”,即是操作,落脚在如何将分类落地的问题上,其分为两点——落实信托公司的主体责任与强化责任意识。因此,纵观整个文件,其逻辑线条是非常清晰的。


首先,三分类文件提出了回归信托本源的总体要求,其分为五个要素:第一是受托人的正确定位,第二是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第三是信托目的合法性,第四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第五也就是受信人责任或者信义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利冲戒免义务)、谨慎管理义务(勤勉义务)以及公平对待受益人义务。回归信托本源,其实就是上述五个方面的综合,从定位开始,最终到责任之上。从这个本源出发,三分类将信托服务的实质落脚在法律关系上,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受益人的利益类型的进行管理处分;管理处分的内容不同,分类也就不同。因此,从信托本源出发,信托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基于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内容的不同,从此处明确分类维度和分类标准,而具体的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包括三分类及其分类项下的子项与孙项,具体在通知文件附件二的简表中,进行了较为清晰的展现;而对于各项分类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了文件的附件一中。简言之,信托三分类从信托本源出发,从本源到服务内容,从服务内容分法律关系,再对法律关系进行具体的细分,形成了新的分类维度和彼此枝叶脉络,也体现出新分类相比于旧分类的创新之处。


基于此,接下来需要解决的,即为如何实施上述分类的问题,分类通知具体提出了两点。第一点,对于每一个信托公司来说叫做责任落实,也就是落实公司的主体责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业务边界。在新分类中,业务边界实际上相当于交通的禁行标志,这个边界就是红线,就是不得做的事项。通知具体将业务边界归纳为“四不得一坚决”,也就是“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与“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这与资管新规关于破刚兑、去通道、去嵌套的精神完全一致。就整改来看,其规范是非常细致的,以契约型私募基金为例,其法律本质实为信托,但整改后,上述项目不再属于信托公司能够开展的业务范围,这是新的规定,即“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第二点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类具体业务监管规则,这个非常重要,涉及到市场和监管的互动的问题。综上,就怎么办的问题,归结来看是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引领互动的一个过程,其中对业务边界的解读,将是实务层面的核心内容。


分类新规围绕总体的逻辑和行文结构展开。简言之,回归本源是起点,规范发展是目标,分类是手段、是工具,具体实行要求落实公司主体责任与监管引领,两个附件围绕主文;而实务的核心,即工作开展的矛盾重点,是作为“红线”的业务边界。


(五)三类信托的分别理解


1、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的相关规范依据直接源于资管新规,后者是资管行业在2017年之后严监管的情况下,全体金融行业所做的资管公约,要求包括证监会、银保监会监管条线的所有主体均需执行。这是站在资管新规角度的定义。其次,资产管理信托的概念和传统的资产信托计划又有重叠,其目的是谋求所管理的财产的财富增值,具有私募性质。再次,它区分于传统资金计划中的融资类业务,强调规范发展,符合信托本源。


资产管理信托的核心在于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管理的金融服务的自益性。其中的第一个要点是自益性,第二个要点在于增值性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信托与简单提供某一种服务的服务信托是不一样的,前者强调了增值服务,而增值服务又必然要求了主动管理,即资产管理信托的开展附加了受托人诚实且辛勤的专业劳动和价值创造。


原先的资产管理信托分为两种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而现在,单一信托剥离了,剥离到个人财富信托、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信托,剥离到了服务信托之中。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尽管有各种各样的特征,但一个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融资——服务信托是不融资也不以投资为主要诉求,而资产管理信托可能有融资可能有投资的资产运用方式。监管部门将单一信托剥离到服务信托之中的理由,在于单一资管信托实际上是专户管理,两者逻辑是不一样的。资产管理信托都被称为集合管理计划,是信托公司自己发售的产品,是制式化和标准化的。而单一信托体现着定制化与个性化的特点,因此,前者是发起销售关系,投资者也基本属于金融消费者;而后者强调了信托设立环节中委托人的意志或者意愿或者信托目的,通过服务来满足委托人以信托形式提出的特定需求,事实上该等需求很多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等其他制度来满足。在实操过程当中,上述问题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挖掘的地方某些消费金融、金融 ABS 、pre ABS 等究竟属于资产管理信托还是服务信托,这里面都有值得考虑的空间。同时,为统一标准,三分类并没有涉及一些安全港的条款, 即除外条款,例如,服务信托原先一律不允许融资,但在信托公司与监管部门的不停沟通之下,有了“原则上不融资”的表述,如果确要发放贷款,需按照委托贷款的洁净化要求,因此创新的元素就可能较少了,这是资产管理信托在实务中值得关注的地方,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新规草案,接下来会如何修改的问题,它关系到业务开展中新产品和旧产品的融合。


此外,贷款资质问题自分类通知草案发布之后,引发了业内的不断讨论。结合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实际上信托公司的贷款资质应该是被保留的,因为贷款是信托公司的一项展业利器,在资产管理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于如何理解“符合信托本源,丰富直接融资方式”、是否需要安全港的设计、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外的基金类型是否同样需要红绿灯的设置、资管计划是否能够投资机构资金渠道计划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讨论与明晰。


总体来说,资产管理信托与资产服务信托紧密联系,对两者业务边界的理解构成了理解资产管理信托本身的重点与难点。


2、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的不同,主要在信托目的和管理方式上。资产服务信托的是服务类的,是综合的,目的在于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务规划、代际传承等,这与通常的一些信托业务实际上是不太一样的,它以服务作为内容,不适用于制造业。资产服务信托创新的边界较多,同时还有一些管理边界的要求,比如不能募集资金、不能拆分等。原则上,资产服务信托不能发放信托贷款,如果发生则要按照上银行的委贷办理。它是比较洁净的、目的是比较纯正的,在融资时不能突破原来的资格,受到商业银行委贷贷款办法的严格限制。


是否能将pre ABS 或消费贷ABS包装成资产服务信托,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因为委贷的管理权不同——ABS与信用贷需要主动管理,而委贷是被动的,因此好多问题都会接踵而至。应该说,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在对资产标的本身的管理上是不一样的,前者很多都是被动的,尤其是单一信托,而后者一定是主动管理。因此在具体产品的应用时,大家就会发现,拿三分类去套的时候,或许会出现很多迷茫,这需要创新的地方。


3、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信托的第三个大类,它与前几年我国所提出的第三次分配以及共同富裕的思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共同富裕与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在于自主自愿形成的一种财富管理模式。从目前来看,慈善信托因为收费较低,尚未形成一种盈利的品类,结合2023年《慈善法》修改,对公益慈善信托的理解,有如下需要注意之处:


首先,结合本次分类,公益信托相当于慈善信托加其他公益信托,多了两种分类,是否还会有其他分类是值得关注的;其次,结合慈善法新规,涉及到慈善信托是否可以公募的问题,如果可以公募,从现在的分类来看,可能还会涉及互联网系统,可能还将推出互联网慈善信托;再次,公益信托中公益目的的纯正性尚待解释——什么是公益?慈善创投能不能也解释为公益?慈善加创投信托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境外,慈善信托实际上已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力加持工具,比如很多涉及科技创新的,刚开始的起点可能是创投企业和慈善资金的结合。在境外捐赠资金用于创投也是一种慈善,而这在国内就是创新产品。国内所说的慈善,往往是《慈善法》与《信托法》中所提到的扶危济困,这种理解是狭义的。因此,慈善家创投信托这条路如果打开,可以想象,只要管理得当,就等于在慈善资金和创投之间,依靠信托这一平台,天然形成了一种联络与链接;此外,还有《慈善法》当中很重要的受托投资权问题,也即信托公司做慈善信托是否能做主动投资,是否聘请投顾,与境外相同,这其实是可以的,在我国以及境外二级市场上的慈善信托是非常多的,因此在投资权上应如何具体规定打开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顾虑,仍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4、总结


按照分类简表,信托首先被分为三大类,即资产的、服务的与公益的,三分类项下又分为不同的子类。三分类的核心在于对服务信托的理解,而服务信托首当其中的,就是财务管理。对我们来说,目前学习的第一阶段当然最好是全部掌握,最核心的是把原来分类知识体系中比较混、比较纠缠的一块重点学习,比如说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与原来的资产管理信托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很关键的。这对将来做业务,无论从合规、创新、还是跟监管的讨论,都是有可以作用的点的。而上述内容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信托本源,信托本源中所提到的五要素,值得好好的领悟。


(六)信托业转型的未来展望与指导口径(一)


分类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进入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之后就将进入新阶段。无论如何,通知的发布表明,摆脱传统业务的依赖,打造新的业务盈利模式势在必行。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基于自身长期的业务开展,相比于券商与基金,拥有信托制度上的相对优势。因此,从新阶段的展望来看,第一不太乐观,但也不太悲观。


指导口径(一)共20条,业内解读为利好例如非标开了口子诸如此类,但也有人解读为中性,拉平资管竞争规则。指导口径总体是利好,因为三分类规定有些定义和标准较为模糊,实操性亟待加强,需要厘清其内涵外延,从6月1日正式实施,追溯到3月发布也有几个月的时间,监管需要倾听来自市场的声音,况且最近一段时间经济发生了较大变化,例如房地产、政府平台、新经济平台等。指导口径总体上体现了监管市场化和因时制宜的要求,因此利好信托业进一步转型。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从监管政策上明确解答为什么“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指导口径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和解释:第一、监管目的: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第二、产品模式:信托公司以私募投行角色、通过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形式,开展实质为满足单一融资方特定融资需求而发行信托产品募资的业务。这就是“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第三、产品差异:受托人和私募投行二者在服务宗旨和服务内容上存在本质差异。第四、展业要求: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时,要审慎开展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要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等资产管理受托职责,确保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符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确保投资者清晰知晓且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第五、监管引领:资产管理信托原则上应当以组合投资方式分散风险,监管部门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指导口径回应了市场对资产管理信托的其他紧迫需求,例如资产管理信托中标品信托在公开市场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问题、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衍生品的要求、资产管理信托的投资者人数和资质。


资产服务信托有12条指导意见系本次规范的重头戏,包括:发放信托贷款适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具有多重属性的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归类;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范围;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单个资管产品设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与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之间的区别 ;单个资管产品专户受托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和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认定、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的认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分类等。


指导口径还对其他实务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如资产管理信托与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财富管理信托的区别、信贷资产收益权流转业务的分类、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业务分类。


三、行业转型例证——家族信托


财产管理需求和行业发展的转型共同促进了家族信托的迅速发展。高净值人群对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人生的不确定因素,财富的代际传承需求的出现、行业转型与生态圈的形成这五大因素,导致家族信托在近两年迅速发展。其本身值得探索的地方很多,创新点也非常旺盛。


(一)家族信托的创新趋势


从市场范围来看,家族信托主要有以下三大创新的趋势:


第一,家族信托产品相对成熟,其作为服务信托保值增值属次要方面,财富传承、税收筹划、风险隔离是目前家族信托的突出需求点。


第二,产品的发展趋势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塑造更为密切的“关系链”。应当了解客户本身做家族信托的原因、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组合情况,更多地了解客户的家庭管理;对企业来说,家族信托的财产本身主要是股权,需要积极了解其对财富产品的期望、传承对象、传承意向等。


第三,要求家族信托服务更加专业,这对信托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三个趋势归根到底是产品创新的趋势,从三分类来看,家族信托既有标准化的;也有一部分标准化一部分定制化的;还有完全个性化的,完全个性化的产品占少数,要求根据不同的体量和要求提供不同的产品,契合每个人的定位、每个信托公司的定位与要素禀赋。


(二)家族信托的政策走向


关于家族信托的政策走向,从大的方面来说,今年是资管新规的元年。大资管新规自2018年,已经发布5年了,但对家族信托政策来说,今年开始正式为分类新规政策所直接支持,整个行业对它也是寄予厚望,因此应该对其有以下几个大的理解。


第一,在服务信托的框架下理解规范家族信托。只有37号文提及家族信托的边界,实务中行业内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做法;而如今应该在服务信托这个大类、家族信托这个小子类来研究。


第二,考虑家族信托的识别要求。家族信托把原来大的家族信托分成了狭义的家族信托、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财富管理信托等。上述子分类各不相同,与从前的规则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而对从业者提出了较高的家族信托识别要求。例如对主体来说,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区分非常重要:亲属在法律中大于近亲属的概念,也大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中包括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亲,姻亲同样复杂,因此可以说,七大姑八大姨都包含在“亲属”的概念当中;而近亲属的范围就较小一些,仅包括直系亲属,即有最直接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成员的范围更少,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这类一起生活的近亲属。这个区分对家庭信托产品的开展也非常重要,家庭成员一定是从近亲属里面找的,但是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的,实务中很可能会出现一些比较亲密的关系不能做家庭信托的情况。


第三,在信托制度优势的语境下理解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制度价值:信托目的本身多元,实现风险隔离,可以设置多个受益人,还可以做慈善公益等等,这使得家族信托可能标准化,可能半标准化,也可能完全个性化,因此要善用信托价值,而不要滥用信托灵活性,这在家族信托业务开展时一定要注意。


第四,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理解和对待家族信托。一些超高净值的客户并不仅仅需要财富的传承和增值,还有反哺社会、提升家族信誉的切实需求。因此,家族信托加上慈善信托,甚至慈善基金会这样的一种配置,对他们来说,需求是非常强烈的。在如今的分类方式下,家庭服务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有很多,比如说家庭成员,因而需要好好理解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这些法律的概念,以及委托人、委托目的、准入门槛、受益人等等。家庭服务信托是一个普惠的家族信托,是一个大众化的、中产的信托,也能附加风险隔离、财务传承的功能;还可配置一个遗嘱信托。但是根据分类,家庭服务信托与遗嘱信托各自成为一类,但分类是手段,不能限制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五,家族信托的结构设计。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一项五年、十年、甚至于更长时间的信托,既需要保持稳定,又需要有一定的机动性。还有包括保护人的问题,保护人在家族信托上到底有多大的必要性,应当设置多少保护人这些问题,其实与信托公司的管理权限有关,保护人权限多了,受托人的权利就小,管理责任也就相应减小等等,这里面存在彼此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对于境外信托的必要性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不同跨境信托的不同特点、信托财产形式、家族结构与信托目的等问题。信托设立还有很多变量影响着稳定性,而这是做家族信托的一个大的挑战。因为现在做的一些家族信托尚未经历市场的考验,更没有经历代际的考验,即一项信托能否经理两代以上考验的问题。保护人制度可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受托人不被信任的问题,即在有些情况下委托人更多地考虑信任身边的人,他可以再找一个受托人的监护人等等。应当理性对待监护人,因为监护人太多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有些情况下是法人担任监护人,而有些情况下是自然人如律师。做监护人是一件好事,但同时也负有过重的责任。此外,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限的配置与划分、撤销和不可撤销等等这些问题,对设计家族信托的权利结构也相当重要。


第六,是家族信托如何做的问题。信托公司常常会与银行强强联合,这里有个统计数字, 实务中75% 都是信托公司和银行一起做的。家族信托的核心问题在于它的企业,它多项专业能力与社会公信力所组成的一股合力,前者需要受托人、作为投资服务的保险机构、银行这种管理机构的共同作用,而后者需要政府推动力例如要探索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设,推动非交易过户,探索家族信托持股路径优化,鼓励发展股权、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参与公益创投。 


(三)小结


家族信托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智慧,这种智慧来源于家国同体的概念,也就是财务传承一定是有双重价值的,其不仅仅是个人财产的传承,最重要的还有企业作为社会的传承。就是个人一定是和国家大海、个人和时代有关系,这种关系用一句话总结,即为家事和国事一体命脉。为此,要积极拥抱国家战略和基本的政策,不要与历史和时代的新征程大势相悖,主动融入国富民强的大格局,理性理智安排家事和财务。这是做真正的超高净值家族信托,最核心的一个精神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