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国没有成熟的家族信托?
(一)制度方面
一是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艺术品、游艇等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实际中,由于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托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目前国内信托业务主要为资金信托业务,很多投资领域也受到限制,这为开展家族信托带来了障碍。
二是税收制度制约财富传承。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的营业额,获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的房产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增值税等征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税收大大降低了个人资产大部分为股权、房产等非现金持有的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热情,而且我国不动产和股权过户税负偏高更是给推动家族信托设置了不少的障碍。
此外,一些监管细则也束缚家族信托业务开展。如关联交易逐笔事前报备问题。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资产配置业务操作,都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关联交易”,因此需要逐笔上报,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效率。合同报备和信息披露与客户隐私需求冲突,由此导致的个人财富等隐私信息的曝光风险可能导致大量优质高净值客户的外逃和流失,并最终无益于信托业的转型创新、家族信托业务拓展以及对资本外流的阻滞。
(二)运用方面
一是家族信托财产范围受局限问题。如上所述,受法律、监管等制度方面的各种制约,国内家族信托目前还不具备处理资金信托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功能,家族信托资产大部分只能以资金信托的形式存在,而高净值人士的资产中往往包含大量的房产、股票等非现金资产,且交付信托时无法非交易过户,因而需要承担高额税金,令信托财产范围和形态受限。同时境内资产又只能在境内进行信托和管理,对推动家族信托业务构成一定障碍。
二是信托持股面临不确定风险。在国外,人们通过家族信托托管家族企业股权等金融资产,实现传承。但在我国,由于《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构架,将无法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一旦委托人遇到突发事件,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将成为复杂难题,缺乏明确出路。
立信观点
我国的家族信托还在起步期,金融行业对于家族信托的运行还在摸索生长阶段,更多的家族信托专业都放在宣传、普及、收揽客户的阶段,对于技术层面的成长还在野蛮生长阶段。
毕竟家族信托做的资产配置,顶级的资产配置是需要顶级的金融以及法律、税务等高专业的人才能匹配到客户的需求。当前,我国家族信托公司的员工主要来自于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他们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相对不足。部分率先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也并没有找到一个完美的方案,和专业的团队,都在探索。另外投资人还需要注意信托公司自己乱来的危险,例如窃取客户财产,或像本次光大信托不执行信托合同等情况,最终审慎做出选择。